(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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