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口岸——通关业务指南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
(一)工作流程:进出口申报——缴纳税费——货物查验——货物放行——签发退单
1、进出口申报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制预录入凭单,并委托预录入报关电子数据,向杭州海关审单中心申报;
(2)审单中心审结电子数据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自收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天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向现场海关办理交单审核手续;
(3)现场接单岗位审核单证、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后,办理接单手续,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征免税证明等纸制随附单证进行批注和签章,并在报关单上签注姓名和日期。
2、缴纳税费
(1)现场海关办理现场接单手续后,对涉及税费的报关单,打印税费单证交付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缴纳税费;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银行办理缴纳手续,也可通过电子口岸进行“网上支付”;
(3)收发货人或代理人以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费后,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盖章证明的有关缴款凭证交现场海关进行税费核注;以“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税费的,海关收到实扣成功回执后自动核注税费缴款书。
3、货物查验
(1)对于海关布控查验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预约查验的时间和地点;
(2)海关查验人员审核需查验的单证,填写并打印查验作业单;
(3)在非监管场所进行查验,海关收取规费,25元/人、日;
(4)海关查验人员现场查验;
(5)查验结束,海关查验人员填写并打印查验记录单,查验人员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当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6)对正常的货物现场放行,对异常的货物分别实施扣留、部分放行或取样化验等措施,海关填写《扣留凭单》或《货物取样单》,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4、货物放行
现场海关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出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装货凭证并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二)递交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
2、进口提单或出口装运单;
3、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报关用);
4、涉及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需提供进、出口许可批件;
5、属加工贸易的,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属减免税货物的,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7、进出口货物报关委托书;
8、其他单证。
(三)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备、有效的前提下,出口货物确定为无需开箱查验和纳税的,自申报时起1个工作日内放行;对需开箱查验的货物,确认为单货相符的,在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放行;对确定无需开箱查验的应税货物在收到《税款缴纳通知书》银行回执或保证金后半个工作日内放行;凭担保接受申报的货物比照上述时限放行。
(四)受理部门及办公时间:
受理部门:温州海关下属及派出机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签发
(一)工作流程
1、海关完成集中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处理、货物查验、放行、舱单核销、结关环节后,签发打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证件申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并签收确认。
(二)提交证件
企业介绍信或报关员证
(三)办理时限
1、出口退税、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1)对直出货物,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及其电子数据,舱单核销结关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2)对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反馈的已作核销结关标志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2、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海关在进口货物放行结关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四)受理部门及办公时间:
受理部门:温州海关下属及派出机构(驻邮局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除外)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三、报关单修改/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内容:
准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5年第143号令,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2、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且不属于尚未办结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取得海关的行政许可:
(1)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2)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3、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单证;
4、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所申请的报关单修改/撤销不需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当场或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或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的报关单修改/撤销事项需要取得海关的行政许可,且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等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并当场更正及签章确认后,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2、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完成相关操作。海关对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应以法定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继续办理其他通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及办公时间:
受理部门:温州海关下属及派出机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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