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海关CMO-022-2007条款规定,所有进口至菲律宾的货物的海运费将作为海关征税的组成部分。为了避免因提单未列明运费而导致菲律宾进口清关延误及相关费用的产生,自即日起,APL船公司在宁波港将对于所有运至菲律宾货物的提单上显示海运费。(菲律宾港口:MANILA CEBU DAVAO 等),本公司认为,在宁波港经营的各船公司也会陆续采取措施来规避在菲律宾因征税中运费金额的确认而延误客户清关的风险。
您也可以从以下链接(菲律宾海关总署网站)得到关于此项规定的详细内容:
http://www.customs.gov.ph/ano_cmo_022.jsp